按照归纳法来推理的话,既然前面三个确切的案件都严格遵守杀人逻辑的话,那么可以得出陆国富的死亡也是严格遵守杀人逻辑,即在医院被活摘脾脏而死亡的(土日土时+敕令所在地),是土祭品。

        当然这只个是假设,也是我要设立的第一个基本假设:杀人逻辑必然是严格执行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反例:假如杀人逻辑不严谨——陆国富不知道什么时候死的,但既然被掉包送过来了,此时此刻又是土时土地,那不管出生五行了也不管是不是活摘了,直接拿来当土祭品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,这个基本假设显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释的。

        送过来的陆国富并不在法医的预料之中;在我们视角中,我们并不清楚法医知不知道陆的出生五行属性。

        法医在不确定出生属性的情况下,是不应该直接拿陆来当土祭品的,不符合杀人逻辑。

        除非法医知道陆的生日,只是计划中没打算用他来做土祭品,又或者没打算现在就献祭他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时候就不妨再补充一个假设的前提再看看。

        1.杀人逻辑必然是严格执行的。

        2.A:虽然不在法医的计划中,但是因为知道陆的出生五行也符合计划,于是将计就计;或B:本来计划改天就献祭他,没料到现在就出现在眼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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